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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