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辦理。
二、本次助學金請領月份為本(112)年9月至12月,請於本年10月25日前備文檢齊下列表件函報本署:
(一)審查紀錄影本1份。
(二)初審合格名冊1份(併請查明填列僑生分發日期文號)。
(三)助學金請領表(1式2份)。
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學校請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辦理。
四、上開「初審合格名冊」及「助學金請領表」格式,請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資料下載區」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