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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1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縣立斗南高中
  • 資料來源:縣立斗南高中
  • 聯絡人:訓育組長

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學

主旨:函轉有關11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

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5年7月20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354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

庭支持篇」,其中第8項措施為「學貸利息再調降」方案,

自115年8月1日起實施措施如下:

(一)措施一:原學生負擔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符合申貸

資格的學生,在學期間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負擔。

(二)措施二:原寬限期1年,延長至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

役、教育實習)後2年再開始還款。

(三)措施三:畢業後開始還款的學生,學貸利率1%由政府負

擔,原學生負擔利率為1.775%,調降至0.775%。

三、學生如符合申貸資格者,在學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資格

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以下,或

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必要者。

(二)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上,學生有至少1名兄弟

姊妹、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階段)者。

四、學生享有之各項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一)寬限期(2年):學生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

育實習)滿2年之次日起開始還款,寬限期內免還本

息。

(二)緩繳本息(1次1年,最長12年):月收入未達5萬元者均

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及已成年且就學

中),月收入門檻再放寬1萬元。期間免還本息。

(三)只繳息不還本(1次1年,最長12年):貸款人可依自身

需求及經濟負擔申請,且無須任何條件。

(四)延長還款年限:申請緩繳本息12次後,貸款人得再申請

延長還款年限1.5倍或2倍(具低收、中低收資格者),

開始還款後政府補貼利率0.1%。

五、學校辦理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作業流程如下:

(一)學校寄發之註冊單所列收費項目應與「高級中等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名稱完全一致,以利承貸銀行

認定可貸項目。各項收費上限請依教育部每學年度公告

之「學費收費數額表」及「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

費)收費數額」辦理;暑期相關費用如需貸款,請合併

計算列示。

(二)學校應於註冊前公告宣導貸款規定並辦理講習;並提醒

學生於承貸銀行對保截止日前(上學期9月底、下學期2

月底)完成對保,學生對保資料並應繳回學校。

(三)學生完成對保後,學校應依報送規格傳送申貸學生本人

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配偶)資料至「教育部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下稱就貸系

統),逾期最後截止日不予受理網路彙報;截止日後約

10個工作天公告查調結果(仍以實際公告為準)。學生

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或學校逾期申報,請轉知學生自

行申請紙本資料,經學校複查後函知承貸銀行。有關查

調截止日說明如下:

1、上學期:115年10月11日及10月31日(10月31日為上學

期最後截止日)。

2、下學期:116年3月11日及3月31日(3月31日為下學期

最後截止日)。

(四)就貸系統公告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後,請學校下載查調

結果,確認學生是否須再提供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之

兄弟姊妹、子女資料,再將確認結果上傳至就貸系統,

並於匯出貸款資格結果後函知承貸銀行撥款。

(五)依國教署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40083號函,

請學校建立並落實預墊機制,於學期初先行撥付學生申

請就學貸款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相關程序

將列為獎勵及補助參考依據。

(六)依國教署115年7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2436號函,

學生於期限內完成對保且符合申貸資格,惟於學期中

休、退學,考量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資源,且學校尚

未向銀行請撥貸款,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第8條計算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參酌下列方式辦

理:

1、若學生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則由學生逕行取消當

學期就學貸款,並直接繳納學生原申貸之學雜各費

(包含學校已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

現金予學校。

2、若學生有貸款需求,請學校依據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

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維持原申貸程序。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修正規定,校外住宿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費就學貸

款,經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申貸額度以校內宿舍

最高收費標準1.5倍為上限。未設置校內宿舍者,得經校

務會議決議另定申貸標準及上限並公告後辦理。另115學

年度起,書籍費可貸額度調整為1,600元。

(二)學校應每月至就貸系統彙報學生畢業、轉學、休學、廢

止學籍、死亡等異動情形,並函送異動名冊予承貸銀

行。未於每月15日前完成彙報者,視為逾期;當月無異

動者亦請填報。

(三)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並依就貸系統公

告之溢貸檢核結果,函知溢貸學生名冊及退還金額予承

貸銀行,並副知學校之教育主管機關。

(四)依國教署112年4月1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51973號函

意旨,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行使與承貸銀

行簽訂契約之同意權,致學生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者,如

屬特殊且緊急情形,得申請民事法庭緊急監護認定,取

得裁定書後續辦申貸。

(五)如申請就學貸款學生家境困難,經學校評估難以償還就

學貸款,請學校另案協助學生申請其他就學補助,或協

助償還就學貸款。

(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相關資料,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妥善保管及使用,勿將可識別或未加密之學生個

人資料傳送至承貸銀行或其他機關。

(七)本案其他注意事項及操作指引,請至就貸系統

https://credit.moe.gov.tw/home)「其他事項」─

「本部相關說明事項資料下載」下載「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就貸業務手冊」及「系統操作手冊」電子檔參閱。

七、若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洽下列管道諮詢:

(一)就貸系統操作或資料匯入相關問題,請以電子郵件寄送

至諮詢服務信箱「moe@ekera.com.tw」,或撥打諮詢專

線(02-2392-8953、02-2392-8975)。

(二)作業程序、法令規章、可貸金額或資格認定相關問題,

請洽國教署承辦人梁小姐(04-37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