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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縣府重申各機關辦理活動時,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秉行政資源不得差別待遇原則辦理案

  • 發布單位:縣立斗南高中
  • 資料來源:縣立斗南高中
  • 聯絡人:人事主任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5年7月2日府人考一字第1153112507號函辦理。

二、有關選舉公告日前後各機關(單位)辦理活動應分別遵循

以下規定:

(一)公告日後:

1、中立法第13條規定,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2、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13573193號書函略以:

(1)選舉期間,機關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活動場所進行造訪,如公職候選人僅是洽公,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

(2)又如機關係單純辦理各項活動,而受該活動邀請之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且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即不生違反中立法之疑義,然主辦單位仍宜先行提醒該公職候選人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

3、銓敘部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問答彙整表序號7略以:機關辦理各類活動,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如不請自來,其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如其執意參與該活動,甚或要求上臺致詞,主辦單位無從拒絶時,應先行提醒其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以避免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反之,該等公職候選人欲透過活動造勢、拜票,即屬中立法第13條規定所稱之「造訪」,遇是類情形,即應婉告該公職候選人中立法相關規定,並適時勸阻。

(二)公告日前:

1、中立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且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2、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亦明訂,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