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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部-畢業條件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普通班
 
1.普通型高級中學三年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0學分
 
2.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3.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4.
選修學分至少需40學分且成績及格。

體育班

1.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
 2.
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3.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 80%及格(104*0.8=83.2)
 4.
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 85%及格(50*0.85=42.5)
 5.
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 70%及格(26*0.7=18.2)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