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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假、一般傳染性疾病(如H1N1、腸病毒、麻疹等)、生病住院或不可抗力因素事件缺考者,得按實際得分計算。
(二) 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得按實際得分計算。
(三) 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以八折計算後列計。
(四) 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1. 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多元評量方式補考。
2. 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