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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部-免學費說明

  1.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112學年度第一學期家庭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10年度;第二學期家庭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11年度 ),可申請「免學費」減免,免學費僅減免「學費6240元」部分,其餘雜費及代收代辦等費用仍須繳交。且不得重複請領下列政府相關學費補助或減免,如:
 1.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2.人事行政總處之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3.法務部之犯罪被害人子女或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5.農委會之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6.退輔會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子女就學補助。
 7.蒙藏委員會之獎助在台蒙藏學生獎助學金。
 8.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9.其他政府各類相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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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申請者需檢附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若設籍於不同戶,則須繳交各別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若法定代理人僅填寫一人,請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需有註明學生監護權判定結果)乙份辦理。
(父母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除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單獨監護的情形下才會有單一法定代理人狀況) 

 4. 低收入戶子女、軍公教遺族、原住民、父母或學生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請務必繳交證明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學校會協助申請特殊身分補助,不能同時申請免學費。

紙本申請表填寫欄位說明可參閱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