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餐費補助事宜

  • 類別:午餐室
  • 聯絡人:顏婕宜

主旨:有關設籍臺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 生餐費補助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29日北市教體字第 11330353122號函辦理。 

二、旨揭餐費補助對象、額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 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 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 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3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 生。

 (二)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65元 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6,045元(65元*93日)。

 (三)申請方式: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餐費補助申 請表」後送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1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與學校正式收據免備文逕送該局(教育局)複審、撥款 及核銷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日校及夜補校印領清冊及申請表格式不同,請正確使 用;校內併有日校及夜補校者,請分別製作印領清冊及 學校正式收據。

 (二)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 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三)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 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 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四)學期中社會局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 新增突遭變故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五)另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惠請學校直接扣抵學 生應繳費用,或先行發放補助款,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 用。

 四、該局112學年度第2學期非本市高中職及高中職夜補校學生 餐費補助一覽表、申請表、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領據 等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doe.gov.taipei)/科 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清寒午餐補 助/外縣市高中職(日間部)項或/外縣市高中職(夜補校 用)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