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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為振興花蓮縣觀光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 類別:人事室
  • 聯絡人:人事主任

1.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2.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

3.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5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