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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類別:會計室
  • 聯絡人:薛雅玲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報支,汽車每公里為新臺幣3元、機車為2元。
三、住宿費不分職務等級每日限額修正為同一數額,平日3,500元、假日4,500元。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