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勿以含糖飲料獎勵或慰勞學生及員生社(含販賣機)開賣時間與販售食品品項,應依據「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 避免影響學生午餐飲食標準取量。 說明:依據本府102年08月22日府教體字第1020134154號函、本府 103年06月24日府教體二字第1030097657號函及109年5月27 日府教體二字第1092417921號函續辦。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如下: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