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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高中部】115學年度第1學期設籍台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餐費補助金申請,請自行參閱!!

  • 類別:午餐室
  • 聯絡人:午餐秘書

主旨:函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有關設籍臺北市之低收入戶學 生申請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餐費補助事宜。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9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 11531012692號函辦理。 

二、旨揭餐費補助對象、額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 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 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 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6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二)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75元 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7,275元(75元*97日)。 

(三)申請方式: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餐費補助申 請表」後送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於115年10月16日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 與學校正式收據免備文逕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衛科複 審、撥款及核銷。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留意日校與夜補校印領清冊及申請表格式不同;校內 併有日校及夜補校者,請分別製作印領清冊及學校正式 收據。 

(二)學生應於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 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三)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 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 費補助等),因補助設置目的不同,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款。

(四)學期中社會局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 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五)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請學校直接扣抵學生應 繳費用,或先行發放補助款,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

 (六)印領清冊簽收方式: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略以,非 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如透過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 轉帳撥付者,得附匯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附受領人 簽收之領據或清冊。 (七)請於學期結束2週內移回補助結餘款,匯款時請註明案名 及子目代號(核定後另函)。

 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學年度第1學期非臺北市高中職及高 中職夜補校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含申請表、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領據等)請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 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清寒午餐補助下載。 五、檢附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外縣市公私立高中職及五專)1 份。